锅炉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

发布时间:2016-04-18  发布者:泊头市同鑫电气器


据了解,新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汞及其化合物的   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。该标准适用于以燃煤、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/h及以下蒸汽锅炉、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热载体锅炉;各种容量的层燃炉、抛煤机炉。使用型煤、水煤浆、煤矸石、石油焦、油页岩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,参照该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。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、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。同时,新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;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 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新标准的制定思路。鉴于我国锅炉炉型众多、量大面广,制定一个   统一的严格标准可操作性不强,新标准综合考虑环境管理需求和环保标准体系建设,确定基于成熟的   佳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制订较为严格的   排放标准。同时,还考虑各地对地方环境质量管理的需求,在标准中明确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情况可依法制定  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。两级排放标准体系将共同构成我国锅炉行业的排放标准体系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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